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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确定征求意见稿

时间:  2014-09-26 08:03  点击:  
 
兰州市教育局系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
考核分配指导性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落实局系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更好地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和调节作用,根据《关于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109号)、《关于甘肃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208号)、《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等五个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配套文件的通知》(甘人发﹝2008﹞28号)的精神,结合局系统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全面、综合、多元考评教师的德、能、勤、绩。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收入分配机制,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杠杆作用,调动和激发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推进全市教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将奖励性绩效工资与教职工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职业道德、工作责任结合,实行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不做平均发放。考核坚持以德为先,注重实绩,激励先进,促进发展。
(二)坚持分类管理。在国家相关政策框架内,各单位自主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搞活分配机制。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同时,统筹兼顾理顺学校内部各类岗位人员之间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关系。
(三)坚持公开公正。学校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充分讨论,确保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分配结果要及时公示,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程序要求科学合理,讲求简便实效。
三、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局属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在编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局属除义务教育学校以外,其他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四、绩效工资的核定
        1.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根据《关于调整我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标准的通知》(兰人社发﹝2013﹞273号)文件核定的各职务层级相应绩效总量,其中70%为基础性绩效工资,30%为奖励性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总量标准以市人社部门最新文件下达数额为准。
        2.财政部门统一核发的一次性奖励,均纳入绩效考核,没有设置其他考核条件的,一般只按出勤情况进行考核发放。
        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与地方公务员补差181元,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根据《关于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109号)规定,对完全中学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181元差额,经单位申请,由财政补齐。
        4.根据《关于印发加强全市教师工作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13〕151号)和《关于印发兰州市中小学地方性教师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和兰州市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工作和班主任工作考核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兰政办发〔2014〕191号)文件要求,由财政部门核拨的占教师年均工资10%的班主任工作考核资金和5%的教育教学工作考核资金,纳入绩效考核,主要用于班主任工作考核、行政岗位考核、教育教学成效等考核项目。
    五、奖励性绩效工资构成及指导性比例
奖励性绩效工资由管理岗位津贴工作量津贴业绩奖励津贴三部分构成。各项目的指导性比例是:学校班主任津贴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15%~20%,其他行政岗位津贴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5%左右,工作量津贴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60%~70%,超工作量津贴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5%~10%,业绩奖励津贴占5%左右(寒暑假两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之和、日常考勤扣罚资金全额充入业绩奖励资金总量中)。直属单位不设置班主任津贴,行政岗位津贴占5%左右,工作量津贴占70%~75%,超工作量津贴占10%~15%,业绩奖励津贴占10%左右。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节各项目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所占比例。
    (一)管理岗位津贴
管理岗位包括班主任、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备课组长、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女工委员、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等,及根据需要学校内设的部分管理岗位。管理岗位津贴按月发放。
    1.班主任津贴。班主任津贴为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进行归并,不再分设,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管理。学校从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提取班主任津贴总量,比例一般为15%~20%。由学校根据班级人数、班主任工作的相关内容和要求按月依据考核结果分等次发放。
    财政部门核拨的班主任工作考核资金核拨后,班主任津贴全额由考核资金支出,不再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份额。
    2.其他管理岗位津贴(或行政岗位津贴)。校级领导、中层干部、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备课组长、团委书记、党务专干、工会主席等管理岗位,及根据需要内设的管理岗位应发放一定的责任津贴。学校从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提取管理岗位津贴总量,比例占5%。同一人担任多个职位,按最高职位给予补助,不能累加。
财政部门核拨的教育教学工作考核资金核拨后,管理岗位津贴全额由考核资金支出,不再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份额。
    (二)工作量津贴(或课时津贴)
工作量(课时)考核包括正常出勤、满工作量、超工作量(超课时)及所承担的工作职责等。各单位可结合实际进行工作量量化评分,具体量化评分算法由各单位制定。工作量津贴按月发放。
    1.教龄补贴。原国家规定的教龄津贴按国家规定继续发放。新的教龄补贴按照《兰州市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工作和把班主任工作考核指导意见(暂行)》规定,从财政部门核拨的教育教学工作考核资金中提取,占考核资金总量40%。教龄补贴为固定项,按月发放。
    2.工作量津贴(或课时津贴、课时费)。工作量考核主要考核教职工所承担的工作量(课时量),由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工作量津贴总量一般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60%~70%。在设置确定工作量(课时量)和周课时量标准时,各学校要以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和课程计划每周活动总量中各学科课时量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各学科实际存在的教学、特点、难度、要求(如教师数、学生数、备课差异、作业批改量等)的差异适当有所区别,同时,把周活动总量以外属于教育教学范畴的其他各项工作,均要计算为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工作量(课时量)标准设定既要要体现合理性,还要有利于发挥激励作用,标准设定后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在影响工作量(课时量)的主要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根据需要调整工作量(课时量)标准。岗位工作量不饱和的,应增加其他工作进行补充。
       工作量(课时量)的设置还要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评价。可采用适合本学校(本单位)的某种方式进行核算。(超课时补贴计算同上)。
教职工工作量(课时量)津贴=全校月工作量津贴总量(即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70%)÷全校教职工绩效工作量总和(系数、得分)×教职工个人绩效课时数(系数、得分)
专任教师周课时量参照值:
  语数外 理化政史 地生 音体美 其他学科
高中 10 12 12 14 14
初中 12 12-14 14 16 16
小学 3-6年级 14     18 16
1-2年级 12
幼儿园 2名教师完成一个教学班教学工作
可参照的方法:
(1)课时折算法:以某一学科(或岗位)周满工作量为基数,把所有岗位工作量都转换为课时,以课时计算。(可参考兰州4中、11中、51中等学校原方案)
(2)系数法:以某一学科(或岗位)周满工作量为1,其他所有岗位工作量与之比较,设置不同的系数,以系数来计算。在此种方法中,校长的系数最高不超过1.5。(可参考兰州66中、82中、8中、兰化和兰炼各中小学原方案)
(3)百分制或者千分制法:把每个岗位周工作总量约定为百分或千分,不同的工作赋予相应的分值,完成工作情况以加分或减分的形式来核算,以最终分值来计算考核结果。(可参考电教中心原方案)
3.超工作量补贴(或超课时补贴)。超工作量(超课时)应为正常工作总量(课时量)完成之外,因工作需要设置的必要的补充性工作量,一般可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5%~10%。此部分可包含超课时补贴、加班补贴、早读、辅导课、延时课补贴、辅导课时补贴、社团活动补贴、以及其他教育教学活动补贴等。为了便于计算和统计,超工作量补贴(或超课时补贴)经过计算后,可固定为某一数值(如每超1课时补贴为多少元),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不变。
    教职工超工作量(超课时)补贴=全校月超工作量补贴总量(即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5%~10%)÷全校教职工绩效超工作量总和(系数、得分)×教职工个人绩效超工作量数(系数、得分)
    (三)业绩奖励津贴
    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教育教学业绩奖励津贴(含教育教学质量奖、毕业年级成就奖、全勤奖、年终考核奖等)。业绩奖励资金总量包括:(1)按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5%比例提取部分;(2)全体教职工寒暑假两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之和;(3)平时考勤扣罚、违反规定停发等绩效工资金额累计后,全部纳入业绩奖励资金总量中按年终考核奖进行二次分配。
1.教育教学质量奖。各单位根据教职工教育教学效果和工作完成的质量制定奖项和标准,可含教学质量奖、学期(年度)工作奖、名优教师奖励、中高考奖励等,在每学期末发放。主要考核教职工教育教学及学校管理、服务的常规性工作以及各岗位教职工所取得的工作成绩。
2.年终考核奖。根据教职工年终综合考核结果、全年表现、评优情况等分等次发放奖金,不合格的扣发年终考核奖。
3.其他奖项(如全勤奖、安全工作奖)。由单位根据需要设立,奖项总额应包含在业绩奖励资金总量之内。
六、考核内容和方法
    1.各单位以教育部《教师绩效工资考核指导意见》及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及本单位考核分配方案为主要内容,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定。可分考勤、工作量、教育教学过程、教育教学业绩、奖罚情况等不同方面进行考核。
    (1)教师的考核。主要考核教师履行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
(2)领导班子的考核。年度绩效考核由局党组负责组织实施。平时考核按学校考核方案进行。
    (3)班主任工作考核。主要考核班主任对学生的教育引导、班级管理、组织班集体和团队活动及关注每个学生全面发展等情况。
(4)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考核参照教师的考核制定。
(5)承担多个岗位职责的人员,可按主要岗位参加考核,其他岗位按一定比例综合计算考核结果。、
(6)对老教师(男的55周岁及以上,女的50周岁及以上)、高级教师的综合考核,可在考核方案中酌情给予倾斜。
(7)实行违法违纪一票否决。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凡出现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可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有歧视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私自办班或进行有偿家教的;向学生推销、代购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向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旷工或请假超过国家规定天数的;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的,采取罢教等方式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因玩忽职守造成校园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受到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或违反国家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其他严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行为的;年度量化考核得分低于合格线的;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等情况。
    2.绩效考核工作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实施。以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考核工作原则上以月为单位进行,业绩考核可以学期和学年为单位进行。
    3.基础性绩效工资以固定数额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设定的分配项目,岗位津贴和教龄补贴按月核发,工作量(课时)津贴和超工作过量(超课时)津贴按月或学期发放,业绩奖励津贴按学期设置发放。
4.基础性绩效工资考核按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及扣罚项目规定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采取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教师自评与学科组评议、年级组评议、考核组评议相结合等方法进行,适当听取学生、家长及社区的意见。
    七、考核程序
1.制定方案。各单位要认真研究制定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送市教育局审批后实施,并报人社部门备案。
2.组织考核。平时绩效考核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考核结果要及时进行公示。学期或年度绩效考核一般按照个人述职、组织评价(自评、学科或教研组评价、学生评价、家长评价、全体教职工测评等)、综合考核、公示、审核确定、反馈等环节进行。
    3.审定结果进行公示,一般为3个工作日,接受教职工监督。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单位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的,可向市教育局提起申诉。
    八、相关情况处理
1.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对没有履行和不能很好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酌情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1)本学期未承担学校安排的任何教育教学工作(待岗),学期内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20%基础性绩效工资。
    (2)长期患病人员(专指患癌症、精神病等重大疾病人员),经相关部门鉴定确不能坚持教育教学或其它工作的,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
    (3)经核实无重大疾病且全年请病假者,本年度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30%基础性绩效工资。
    (4)当月事假累计超过5天不足10天的,病假累计超过10天不足15天的,由学校酌情处理;事假超过10天、病假超过15天或旷工1个工作日的,当月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发放。
(5)本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20天(不含节假日),病假连续超过60天或学期内累计超过90天的(含双休日)的不享受本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
(6)全学期请事假者,本学期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50%基础性绩效工资。全年请事假者,停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全部基础性绩效工资。
(7)擅自离岗人员,从离岗当月起停发绩效工资。
2.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或扣发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
(1)凡受到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扣除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被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的,处分期内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接受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治安拘留及刑事处罚的,处罚期间停发绩效工资总额。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原享受标准继续发放,待审查结果作出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2)因违反师德,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第二年,全年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3)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和因其他原因不参加考核的(含长病假、不在岗等),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等结果明确后确定。
(4)虽在编,但因本人原因未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的,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5)因年龄问题无法继续聘任,经市教育局批准退居二线的原校班子成员和经单位批准提前离岗的中层干部,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全校平均数发放。
    3.几类特殊人员的处理。
(1)经组织同意借调或挂职到局机关及市级党政机关(或单位)的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全校平均数发放。
(2)达到退休年龄人员,自执行退休工资的当月起停发绩效奖励津贴。离岗、开除、辞退等人员从办理有关手续的下月起停发绩效奖励津贴。
(3)正常调动人员从从工资发放当月起,原单位停止考核,新单位开始考核。
(4)学校派出参加脱产培训、学习的教师,培训、学习期间除班主任津贴停发外,其他按现任学校同类人员标准发放。
(5)本人申请,经单位和教育局同意的脱产进修人员,进修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出国从事汉语支教、留学等人员,经单位和教育局同意保留人事关系的,停发绩效工资总额。
(6)参加省、市、区支教教师,参加原任教学校的考核,按同类人员标准发放。支教工作表现差被批评、通报的,按规定扣除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7)法定产假、婚假、因公致残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工资待遇。
(8)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人员,扣发1/3奖励性绩效工资;
(9)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教师(见习期除外),按行政岗位考核。
九、工作要求
1.根据《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122号)在实施绩效工资以前,要确保用人单位和个人之间要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明示相关条款,确保双方的义务和权利
2.根据《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等五个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配套文件的通知》(甘人发﹝2008﹞28号)两个文件的精神,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制定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工作职责,作为绩效工资执行基础。
3.根据《关于印发甘肃省职工代表大会规范的通知》(甘总工发﹝2011﹞18号)文件精神,各单位要认真制定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经教职工充分讨论,召开教代会通过,经市教育局批准后执行。
4.各单位要成立绩效工资分配领导小组,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要做好绩效工资政策的宣传工作,及时掌握教职工的思想动态,化解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维护教职工队伍的稳定,工作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
5.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208号)规定,绩效工资实施后,除了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和政府核拨的用于考核的专项资金外,一律不得另立名目自行发放津贴补贴,不得挤占学校公用经费和项目资金发放教职工奖励、津补贴、福利等,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发放津贴补贴,不得利用学校其他收入,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坐收坐支,私自发放津贴补贴。
6.各单位要在制定完善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的基础上,配套修订和完善考勤制度、请假制度、值班制度、名优教师奖励制度、教学常规量化考核制度、教科研及教学成果管理制度、班主任考核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德育考核制度等规章制度。
7.各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各岗位责任目标及资格条件,认真核算各岗位工作量,把教职工在学校的各项工作和活动都纳入工作量范畴,做到有章可循,严格考核,确保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顺利实施。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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